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和《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9号精神引导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健康有序发展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参照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以及《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以下统称“孵化器”是以促进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第三条 省科技厅对全省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工作。设区市科技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本区域孵化器的具体服务和指导工作。第二章 功能与目标第四条 孵化器根据功能与定位分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两类。1.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为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新创业场所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2.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第五条 孵化器应通过体制机制创新积极借鉴共享经济等新模式整合社会资源不断提升服务入孵团队、企业水平充分满足创业团队和企业对于空间、管理、服务、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降低创新成本助力创业成功形成“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有效发展模式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第三章 备案或认定条件第六条 省级众创空间实行备案管理。申请备案省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1.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山东省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成立并实际运营一年以上2.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创业工位不少于20个。同时具有能够为创业者使用的公共接待、项目展示、会议洽谈、专业设备等公共服务场地。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3.入驻创业团队或企业总数不低于15家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4.具有专职运营服务团队具备一定的创新创业经验和专业服务能力5.具有完善的运营工作机制包括项目遴选、毕业或淘汰机制、财务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第七条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认定管理。申请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山东省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明确发展方向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孵化场地集中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且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有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并能提供资金使用案例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4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数原则上不少于3家已入驻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备案的企业占在孵企业40%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累计毕业达到10家以上。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第九条 企业从科技企业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1.经国家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2.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累计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银行贷款、股票筹资、债权融资等超过100万元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第十条西部经济隆起带所在县区和省财政直管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第四章 备案或认定流程第十一条 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程序为1.申报机构通过省科技云平台管理系统填报信息向市科技局提出备案申请。2.市科技局审核备案申请,并进行现场考核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3. 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向省科技厅行文省科技厅予以备案。第十二条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程序为1.申报机构通过省科技云平台管理系统填报信息向市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2.市科技局审核认定申请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推荐至省科技厅。3.省科技厅对推荐申请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考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4. 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