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已另行改写《凌微经》助读:本体论根基——“无之自悖”与“形性一体”

此文已另行改写《凌微经》助读:本体论根基——“无之自悖”与“形性一体” 返回《凌微经》总目录改写后《凌微经》助读本体论根基——“无之自悖”与“形性一体”以下是原文《凌微经》助读本体论根基——“无之自悖”与“形性一体”核心提示本文的内涵既是解读《凌微经》的锁钥亦是全书思想与其它哲学的根本区别。《凌微经》别名《悖释道诠》、《对称性共生关系论》正是对此内涵的概括。书中本体论、元逻辑、认识论、价值论、实践论等相关内容皆由此展开。正文所谓“无”或“不存在”是指“有”或“存在”的关系对立面。其本质是“不呈现的呈现不存在的存在”。这在逻辑上是反逻辑(自悖)在语言上是概念滑移(指涉失准)在认知上是主观聚焦(焦点移位)。产生这种逻辑矛盾的原因是主观对客观“形性一体”的认知割裂。所谓形态是属性的呈现与表达所谓属性是形态的规制与内涵。形性一体不可分割。“无”在形态上是“差异形态”的不可呈现即无差异关系的形态、形态之“不存在”、“至小”、“无处可在”而在属性上是同一属性的自指自悖即无差异关系的属性、属性之“存在”、“至大”、“无所不在”。当主观认知聚焦于形态便是“无”聚焦于属性则是“有”。由此造成主客观割裂并形成思维矛盾。空间是对形态的认知它是时间变化的差异表达时间是对属性的认知它是空间变化的同一内容。时空一体不可异步。呈现是动态过程中的静态事实。每一个静态事实都必然经历和发生但单个静态事实却不可呈现故不可自指、自持。其必须在动态差异的相互参照中得以呈现并被指、被持。一旦过程停止则因“停止的发生”构成自指自悖(时间与空间的异步张力)立即触发差异分形(时空同步)继而推动动态过程的持续。如同线段中的点任意点自身量度皆是零却构成线段。这是因为在客观上构成线段的并不是点而是差异关系。所有点都只是作为相对关系在动态过程中被经历但不可孤存、孤指或孤持。因此“无”的内涵在数学、物理、逻辑学、哲学、认知思维中可被定义为0、极限值、连续的孤点、不包含自身的集合的集合(罗素悖论)、哥德尔不完备定理、零质能、理想状态下的能量均匀分布、绝对静止、时空坍缩的奇点、非阿贝尔规范场的真空态(无激发或涨落的理想基态)、逻辑“有”的边界、逻辑“无”、逻辑“存在”的边界、逻辑“不存在”、反逻辑、有无相生、反者道之动、缘起性空、无差异关系的“关系对称性自发破缺”、关系自组织的必然性、无事实的事实、无判断的判断、不可呈现的呈现、停止的发生、时空异步张力、静态自悖性、本然无自性等。一切“有”的生发皆源于“无”的自悖性构成时空(形性)异步张力触发差异界分并递归从而推动时空开启。这一必然过程即“元逻辑”。结论1、“有”与“无”的定义1.1 无是指“未发生、形态未呈现、属性未形成”。一旦发生则自生“自指自悖性”同时迸发差异界分呈现形态及属性的同步变化即为“有”。“无”并非不可变化的“无”只是变化未发生本质是无规定性。未发生的“无”本身并不自悖。“自悖”是指“未发生”与“发生”的矛盾它是因发生“静态维持”而同步自生的属性。1.2 有是指“动态发生、呈现为连续的形态表达与属性规制”。一旦停止发生则发生“无”。“有”是动态过程“无”是静态经历。而客观事实只能是发生或已发生而未发生不可维持维持即发生。2、“元逻辑”的定义元逻辑是逻辑自生自灭(自显自隐)的逻辑它是”差异界分并递归“的活动本身。它不是逻辑(理)亦不是反逻辑(悖)而是反逻辑与逻辑共生的“理悖相涵”之动态关系(属性)其必然呈现为“差异界分并递归”的活动(形态)。“元逻辑”的定义仅是“指月之指”并非其本身。它唯在活动中显现不在定义中驻留。而这本是“相对关系形态”与“关系相对属性”构成“对称性共生关系”之必然此即“形性一体”之必然本然。附元逻辑的形式化所谓形式化是指意识思维对“元逻辑”主观认知的符号化而非元逻辑的客观形式。1、“有”的形式化遵循逻辑律“无”的形式化遵循反逻辑律形式条件分别是逻辑“有”AAA≠非A非A非A。逻辑“无”A≠A非AA非A≠非A。2、呈现规则2.1 当A≠A非AA非A≠非A(无差异关系或动态过程停止的静态孤同)时立即触发反逻辑律执行悖反动作(差异界分)执行结果呈现为逻辑律的“有”即AAA≠非A非A非A(差异界分的结果)。只要发生呈现“无”立即显“有”“静”立即显“动”。2.2 “有”的结果一旦呈现成为静态事实则又构成A≠A非AA非A≠非A(静态孤同)并立即触发新一轮反逻辑律。因此推动“差异界分并递归”的过程持续。反逻辑与逻辑则被统一在“元逻辑”活动之中。注1、元逻辑活动与计算机程序不同的是程序可以停止判断并结束运行而元逻辑活动不论呈现或不呈现皆构成事实的自指确证与判断“停即自悖”不可停止。2、意识主体性由递归形成的局部差异关系(大脑神经元关系构型)构成。它能对递归过程产生映射与干涉。但由于它是局部性的所以会产生不同的认知视角也就是主观对客观的聚焦。本文完返回《凌微经》总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