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软件侵权只能被动抗辩?最高法明确:符合条件,反诉应当受理!

被诉软件侵权只能被动抗辩?最高法明确:符合条件,反诉应当受理! 一、从“防守”到“反击”软件著作权纠纷中的反诉新思路在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原告手握登记证书气势汹汹。被告往往只能“自证清白”——证明自己软件在先开发、权利更早或未接触原告代码。这种“抗辩式防守”赢了不赔钱输了代价惨重却始终处于被动地位。但被告能不能反过来“进攻”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1月作出的一则裁定2023最高法知民终3149号给出了明确答案可以而且法院应当受理。二、案件回顾本诉与反诉的“正面交锋”在一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原告以自己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为基础起诉被告侵权。被告则提出反诉主张原告的软件权属存疑被告自己或案外人在先享有合法著作权请求确认原告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效力存疑甚至要求撤销登记、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反诉与本诉权利基础不同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受理告知被告另行起诉。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推翻了这一认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反诉。三、最高法裁判要旨反诉的大门应该敞开法院生效裁判确立了以下关键规则第一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只是“初步证明”不是不可动摇的权利凭证。被告主张自己在先享有合法著作权、可能导致原告权利不能成立的既可以提出抗辩也可以依法提起反诉。一审法院认为“无需提起反诉”的观点应予纠正。第二反诉与本诉相互否定、基于相同事实的应当合并审理。被告请求确认原告软件权属无效或效力存疑与本诉的侵权主张直接对立且都围绕同一套软件的权利归属这一核心事实。这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33条规定的“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和“基于相同事实”的情形。法院应当受理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避免“一案变多案”增加当事人诉累也避免不同案件的裁判冲突。四、实务启示1、反诉是被告的法定权利不是“奢侈品”民事诉讼中被告依法享有反诉权。在软件著作权纠纷领域最高法此次明确被告对原告软件权属提出挑战不限于被动抗辩完全可以主动反诉。企业应当敢于运用这一程序武器。2、证据准备是反诉的生命线被告要想成功提起反诉并获得支持必须具备扎实的在先权利证据。建议企业日常做好源代码及开发文档的版本管理与时间戳存证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尽早申请与第三方合作中的权利归属书面约定开发过程邮件、日志、会议纪要等过程证据的规范保存3、程序救济不可忽视若一审法院错误裁定不予受理反诉企业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最高法已明确此类情形属于程序错误指令受理是常见的救济方式。程序上的坚持往往能改变整个诉讼格局。四、反诉是谈判桌上的重要砝码即便反诉最终不完全胜出仅就“原告权属存疑”这一主张进入审理就足以打破原告的绝对进攻姿态。在和解谈判中反诉能够让被告从“赔偿对象”转变为“权利挑战者”显著提升谈判地位。【写在最后】软件著作权纠纷中登记在先不等于权利必然成立。最高法这一裁定为被告企业打开了反诉的程序之门。但门后的路需要严谨的证据体系和专业的诉讼策略来支撑。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3149号民事裁定